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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达图书馆档案馆(以下简称“馆方”)欢迎并感谢社会各界的团体、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展方”)前来举办各类展览。但展方的展品须具有较高的学术、艺术、史料价值或文化、科技含量。举办美术、书法、摄影及民间艺术展览,地区和协会等团体展将优先安排;个人展览,作者须具有省部级地区和单位的有关协会会员以上资质。
2、展方须提前将举办单位(团体)的证明材料、个展作者的资质及身份证明和展品的文字、图片等提交馆方审查,获得馆方认可;馆方如发现有不适合公开展览的展品,有权责成展方做出修改或调整;未经馆方认可的不予展览。
3、展品如涉及重大政治、民族、宗教和国际交流等问题,馆方将慎重并从严掌握;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展方须事先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馆方出示批准文书。
4、因馆方展厅的面积较大(1300平米),展方提供的展品数量应基本适宜;如展方的展品过少,馆方有权安排两个独立的展览同时进行。
5、展览周期一般为一星期,重要展览或展方所在地距天津开发区较远的,根据展方的要求,展期可适当延长;展出的具体时间,由馆方综合申报情况统一安排。
6、因馆方目前暂无展板、背板等,展方须事先自行租赁;展方提出要求的,馆方可代为联系,有关费用由展方承担。
7、馆方不建议展方举行开幕式、闭幕式等仪式;展方要求举行的,馆方可协助安排,并免费提供音响设备和送往天津开发区区内的请柬;邀请天津开发区以外地区的人员出席有关仪式的,一律由展方负责;举行仪式所发生的费用由展方承担。
8、完成布展以后,展方提出要求的,双方可签署展品交验清单;展品交验清单由展方视展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制作。
9、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展品安全,展览期间,馆方启动展厅门口的闭路监控系统,并指派1名以上的保安人员巡视;但建议展方仍派人在现场保护展品的安全;展览结束后,签署展品交验清单的,双方于撤展之前在展厅内清点展品并签字确认,此后的展品安全问题,由展方自行负责。
10、展品对展出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展方须事先说明。
11、展览期间,非馆方原因造成展方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受损的,由展方自行解决;由展方造成的著作权等争议给馆方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名誉或权益侵害的,馆方将通过有关渠道追究展方的责任。
12、凡约定事宜,原则上一律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遇有不可预见的重大和特殊情况致使展览中止、中断,遇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展品损毁的,馆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3、馆方欢迎展方向本馆捐赠具有学术、艺术和史料价值的展品,并给展方颁发证书。
14、馆方对所有者和作者的捐赠行为视为同意馆方再次展出、结集出版和适时宣传等的表示,馆方进行非盈利性上述活动时,可不付酬金并无需征求意见。
15、馆方将对展方给予应有的尊重,对其展品,也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以爱护;但馆方的任何认可均不能成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原因。
16、馆方原则上不举办商业性展览,《展览协议》及本细则仅适用于非商业性展览。
17、本细则与《展览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馆方拥有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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